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77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暖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暖水*******。
现查明:2025年03月04日05时许,违法人何X玉在郴州市北湖区XX休闲会所喝酒、洗脚,因对技师的按摩服务不满意,报警谎称XX休闲会所有人卖淫嫖娼,扰乱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出警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