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云)决字[2025]第01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10时许,李某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绿地21城某某家装公司。李某某用手将某某家装公司门口的雨链扯下,放入门口的石盆中,再将雨链和石盆一同搬运至其车辆的后备箱中,随即李某某将盗窃的雨链和石盆运输到天元区的家中。被盗的雨链及石盆价值1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供述,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主动将被盗财物归还被害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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