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禁)决字[2025]第1533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晚上,违法行为人赵XX伙同陈X(未到案)在长沙市天心区XX滩X栋X单元XX房吸食“笑气。2025年7月29日依法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2年8月10日因吸食“笑气”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怀孕决定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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