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治)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2024年7月29日18时,蒋家嘴派出所辅警杨康正在所内值班时,发现刘**正与所内等待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刘建笃发生争吵,杨康正上前劝阻后遭到刘**辱骂,之后两人发生冲突,刘**使用派出所值班大厅前台上的一个玻璃烟灰缸将杨康正头部打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