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广)决字[2025]第021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坪村*******,现住会同县坪村镇清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9时31分许,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N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会同县林城镇XXX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龙某某,男,身份证号:433029196508192633,户籍地为湖南省会同县坪村镇×××组×号。另查明:2023年10月19日21时08分,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会同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的陈述与申辩;2、查获经过;3、查获照片;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5、驾驶人及车辆信息;6、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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