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杨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杨柳*******。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9时26分许,李××饮酒后驾驶湘G2×××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慈利县杨柳铺乡杨柳铺加油站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李**进行呼出式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李××于2020年3月7日15时18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8月慈利县人民法院以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人车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综合材料、查获经过、危险驾驶罪法院判决书、车辆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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