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交)决字[2025]第0151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现住中方县中方镇和安*******。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9时35分许,潘**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NCH31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中方县中方大道玉屏居路段时被我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驾驶人潘**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查询证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