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交)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9时许,何**驾驶号牌为湘N775B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江市安江镇桔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经查其曾于2016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何**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何**的陈述与申辩、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查获照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