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高)决字[2025]第088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现住长沙市高新区金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李XX在望城高塘岭的XX重建地的XXXX酒店5XX房间内伙同陈XX等人吸食替来他明电子烟,经尿液检测,李XX尿液中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