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79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3年02月03日06时左右,宁远县桐山街道桐山街21号XX宾馆在登记旅客肖X、肖X鑫、彭X怡(女,2010年7月25出生)、彭X雨(女,2009年1月1日出生)等人入住时,宾馆经营者、前台陈X艳未向几名未成年人询问父母及其它监护人联系方式,也为落实核查同行人员关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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