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王)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崔×因感情纠纷持一根撬棍窜至醴陵市王仙镇××村××组将受害人郭××家卷闸门损坏,损失价值131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维修单、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