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治)决字[2025]第0227号
被处罚人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4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凌×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一个路过推销壮阳保健品的陌生男子手中以300元现金购买了一整板黄金肾宝和蚁力神等壮阳保健品,在明知进购的壮阳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经营的东风支路164号成人用品店销售壮阳保健品。
因凌*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2025年6月20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凌*不起诉,非法所得600元及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凌×的供述和辩解。 2.其母颜×元、其丈夫蒋×好的证词;3.举报人李×的证言及辨认。4.现场照片和扣押清单。5.物证和书证。6.壮阳保健品鉴定意见。7.微信转账记录和账单8.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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