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唐**于2023年2月份左右在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金都建材市场5栋303室经唐力生接触“万合足球”APP,利用手机下载安装“万合足球”APP赌博软件并注册账号参赌,加入了唐力生为首的“万合团伙”。后其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为“万合足球”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为平台招揽赌客负责发展赌博人员。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招揽了唐加利等人加入“万合团伙”并到“万合足球”APP赌博平台上实施赌博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唐**为首的赌博团伙,并操控钟艳、王红军、钟军、杨淑君账号牟利。经审查,唐**涉及赌资充值记录共计人民币10.9万元,提现金额11.5048万元,涉及发展直系下线5人, 涉及发展下线人数为6人,团伙涉及累计总赌资人民币14.09万元,总输赢101323.75元,总计返佣人民币751.46元。唐**到案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以上事实有唐**讯问笔录,同案人陈述,赌博软件后台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07月0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31日办理取保候审。2025年3月1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作出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