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汪)决字[2025]第020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00时许,我所接到匿名报警:称云溪籍男子刘**有涉嫌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嫌疑。随后民警通过蹲守在云溪区安居市场和旺超市后面将其抓获,民警将其传唤至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在2025年6月期间,在其好友黄鹏轩(未到案)驾驶的一台白色宝马5系车上,黄鹏轩拿出随身携带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进行吸食的时候,分别在不同的日期分三次免费提供给刘**进行吸食。办案民警经对刘**的毛发进行现场取样后,使用依托咪酯(ETO)毛发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初筛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后将其毛发送检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刘**的毛发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尿样提取检测告知笔录、毛发初筛检测结果、毛发检测现场指认照片、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