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6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因为与李XX在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XX足浴因按摩消费产生的费用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杨XX与李XX发生言语争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李XX的头部、背部被杨XX打伤,脖子被杨XX掐伤。后XX足浴服务员李YY前来劝阻二人,又与杨XX发生冲突,并被杨XX打伤头部。此次冲突导致李YY头部受伤,李XX头部、颈部、背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以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以及照片、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