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高)决字[2025]第0145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乌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乌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贺**于2025年7月26日21时46分许,驾驶湘AD575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山-吉首高速公路113km+500m(芙蓉镇收费站入口),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速交警古丈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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