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76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现住临武县舜峰镇东云*******。
现查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违法人邓x良多次信访称自己女儿邓x琪于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间在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裕湘公馆x栋x单元xxxx室邓x君家被李x波等人性侵、轮奸,并在与律师李x的陈述中及信访件上谎报其女儿邓x琪的处女膜已经受损的信息。经查,邓x琪被李x波等人性侵、轮奸的情况不属实,该案已做不予立案处理,邓x琪称自己被性侵的情况都是其父亲邓x良教她这样说的,不是真实发生,如果不这样说就会被邓x良打,由郴州市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妇科检查邓x琪处女膜完整未见明显裂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医院病历报告、邓**信访件、不予立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