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793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文庙*******。
现查明:2023年11月07日02时许,宁远县桐山街道重华南路XX酒店在登记入住旅客周X入住401房后,未落实酒店责任,在周X将醉酒后的女孩欧X琴(2009年10月15日出生)带至酒店401房过程中,前台欧X宇没有查验入住酒店女孩欧X琴的身份信息,未向欧X琴询问父母及监护人联系方式,也没有落实核查同行人员关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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