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东)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3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欧阳XX与违法行为人杨X在湘潭市岳塘区XXXXXXXX因琐事引发纠纷,后双方互相推搡,欧阳XX用右手打了杨浪一拳,随即准备离开,杨X叫住欧阳XX,用手掐欧阳XX的脖子,后被旁边的人劝开,欧阳XX准备离开时,杨X从后面扇了欧阳XX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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