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交)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复兴*******,现住湖南省保靖县大妥*******。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20时许,我局民警在花垣县建设中路XXXX路段开展夜查行动时,张XX驾驶一辆湘UE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往我卡点驶来,被我局民警拦停检查,经交警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张XX驾驶证信息,系无证驾驶人员。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查询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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