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长策*******,现住郴州市宜章县长策*******。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上午,李xx与李xx因李xx交通事故的问题在电话上发生争吵,并相约在宜章县新中医院见面处理此事。22时许,李xx喝酒后,便拿着辣椒水前往了新中医院,到新中医院见到李xx等人后,与其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李xx使用辣椒水喷了李xx和李xx。造成李xx角膜受损,撞击伤目、气滞血瘀证,李xx结膜炎,撞击伤目、气滞血瘀证。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供述与申辩 2.证人证言 3.报案人笔录 4.视频资料 5.受伤照片 6.医院诊断书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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