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童**,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太芝*******,现住汤家村2组5号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违法行为人童××到新邵县太芝庙镇汤×村×组的汤××家中采取“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童××每次下注金额为10元,一共输了30元钱。
以上事实有童××的询问笔录、同案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童**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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