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88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6时许,在新化县洋溪镇红星村自来水厂附近的马路上,刘XX八岁儿子与袁XX驾驶的小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XX与袁XX发生口角,刘XX在气愤情况下先伸右手推了一下袁XX头部位置,并伸手用力推搡袁XX肩部位置,致使袁XX左手手肘、小臂等部位刮擦在马路旁边堡坎上面,造成袁XX左手小臂等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询问笔录、询问视频、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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