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不决字[2025]第0090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3月2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尹XX(株洲市XX宝马4S店营销经理)为骗取保险金,提高自己的业绩,指使违法行为人杨XX、周X、王X,在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世XXXXX门口伪造一起交通事故,分别由杨XX驾驶白色宝马5系轿车(湘B0XXX8),尹XX坐在该车驾驶位后排座位,与王X驾驶的香槟色宝马5系轿车(湘BDXXX3),周X坐在该车副驾驶后排座位相撞,现场造成香槟色宝马5系轿车右前方保险杠开裂,白色宝马5系轿车左前大灯损坏,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涉案车辆损失共计6万余元,其中杨XX驾驶车辆在案发前,左前大灯已有轻微损坏。 尹XX伪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险后,又将其骗保的行为告诉了其单位领导邓XX,要邓XX转告保险公司不要出险理赔。后经过保险公司核查确认该起事故系伪造没有进行理赔,未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