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70号

  被处罚人蒲**,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下午17时许,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曾X、刘XX与郴州市苏仙区XX局工作人员、XX管委会工作人员、XX工作人员按照上级指示,在郴州市苏仙区XX街处置流动商贩问题时,发现正在郴州市苏仙区XX街摆摊的蒲XX后,逐对其劝阻,并依法暂扣其小推车。曾X、刘XX等人在依法暂扣小推车时,蒲XX拒不配合,阻扰曾X、刘XX等人暂扣小推车,并咬伤了XX街管委会工作人员黄XX,用挎包殴打了城管执法人员刘XX。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蒲XX的询问笔录,曾X、刘XX等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蒲**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