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77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柱*******,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3月2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尹××(株洲市××宝马4S店营销经理)为骗取保险金,提高自己的业绩,指使违法行为人杨××、周×、王×,在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门口伪造一起交通事故,分别由杨××驾驶白色宝马5系轿车(湘B0××38),尹××坐在该车驾驶位后排座位,与王×驾驶的香槟色宝马5系轿车(湘BD××73),周×坐在该车副驾驶后排座位相撞,现场造成香槟色宝马5系轿车右前方保险杠开裂,白色宝马5系轿车左前大灯损坏,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涉案车辆损失共计6万余元,其中杨××驾驶车辆在案发前,左前大灯已有轻微损坏。 尹××伪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险后,又将其骗保的行为告诉了其单位领导邓××,要邓××转告保险公司不要出险理赔。后经过保险公司核查确认该起事故系伪造没有进行理赔,未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