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9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X知妻子南XX(NXXX XXXX XXXX)的签证于2025年07月5日过期,仍非法容留南XX(NXXX XXXX XXXX)在XX区XXXX小区X栋X单元XXX的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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