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45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龙溪*******,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金地*******。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谭×磊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听闻女友被何×猥亵,将何×叫至楼下,在对质的过程中殴打何×,致何×轻微伤。07月29日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谭×磊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