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99号

  被处罚人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娄星区大科辖区,现住娄星区大科辖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南XX(NXXX XXXX XXXX)明知自己的签证于2025年07月5日过期,仍在签证过期后非法居留在丈夫周X位于XX区XXXX小区X栋X单元XXX的家中,其签证过期后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了二十余日。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南**(NANG SENG KHAM)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南**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