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决字[2025]第145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砚瓦*******。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至7月29日,违法行为人蒋x伙同刘xx、秦xx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xxxx宿舍2栋504房,使用自己和他人的手机卡、手机、音频线组成远程操作设备,提供手机口给上线使用,拨打贷款催收电话,上线给每台设备每天80元费用,由蒋x跟上线联系通过欧易钱包结算。其中秦xx使用其弟弟秦xx名下的移动手机卡19733702031供上线使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田xx损失五千余元,现淮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已立案侦查。2025年6月18日至7月29日期间三人一共非法获利29000元左右元,其中刘xx非法获利499U币价值人民币3500元;秦xx非法获利3000元。蒋x除去开支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蒋x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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