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31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仁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
  现查明:2024年10月29日21时40分许,邓xx、刘xx在曹xx经营的xx水泥店里与在场的曹xx父亲曹xx等人就水泥尾款结算问题、水泥质量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走出水泥店之后曹xx与刘xx发生了相互推搡,邓xx与曹xx二人相互抱摔在地。21时50分许,刘xx的儿子刘x、刘xx、侄子刘x及刘xx朋友曹x、郑x等人来到现场,在与曹xx等人发生争吵之后动手刘xx、刘x、刘xx、刘x、曹x、郑x等人殴打了曹xx、曹xx,曹xx也还手殴打了曹x等人,直至民警将其与对方分开护送至警车上后停手。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有,刘xx、邓xx、刘x、刘xx、曹xx、曹xx、刘x、曹x、郑x等人的询问笔录;刘xx、邓xx、刘x、刘xx、曹xx、曹xx、刘x、曹x、郑x的监控视频画面指认照片;刘xx、邓xx、刘x、刘xx、刘x、曹x、郑x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