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决字[2025]第1455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雨花区建发微单元*******。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秦xx在长沙市开福区xxxx宿舍2栋504房,出卖自己名下三张移动电话卡给其姐姐秦xx使用,获得200元好处费。秦xx使用该手机卡链接两台手机并登陆“丝瓜”聊天软件、“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给上线用于网贷催收。秦xx等人从中获利。现查明上线违法犯罪人员利用秦xx明名下的1973370xx移动电话卡拨打电话给受害人田xx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田xx损失五千余元,淮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秦xx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移动公司开卡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