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若)决字[2025]第0217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若水*******,现住湖南省会同县若水*******。
  现查明:2024年08月27日凌晨0时许,梁某伙同唐某某驾驶唐某某车牌为湘NXXXXX的皮卡车窜至会同县若水镇九洞冲顶马路边一施工现场,到达施工现场后,唐某某和梁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抽油泵、油桶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两辆挖机和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铲车内的柴油共计约709.9斤。盗窃得手后, 两人驾驶皮卡车将盗窃来的柴油放在唐某某家中。经会同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 唐某某和梁某盗窃的709.9斤柴油价值为3159元。该案依法扣押赃物柴油709.9斤已发还被害人, 赃物扳手10个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梁某构成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的陈述;3、视频资料;4、现场指认笔录;5、提取笔录;6、书证;7、现场勘验笔录;8、归案经过;9、户籍证明;10、鉴定意见;11、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