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澧南镇*******。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办案民警应公安部下发两卡线索核查,辖区居民伍××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08001947853)被外地公安机关涉诈冻结,要求核查开卡是否涉嫌电信诈骗。2025年7月29日,民警通知伍××到澧南派出所接受核查,伍××自己来所接受调查,并主动供述自己于2025年5月13日在家中在玩手机时在快手APP上刷到视频,后在视频评论区内复制链接下载“问鼎”APP,在“问鼎”APP内以人民币1:1的方式充值资金玩德州扑克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后提现1000元至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导致银行卡被冻结。 经核查,伍××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08001947853)在2025年5月13日收到陈帅宇转账600元、郭俊杰转账400元,共计1000元。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伍××的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3、违法行为人伍××下载“问鼎”APP的链接截图;4、违法行为人伍××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