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317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枫木*******,现住湖南省绥宁县枫木*******。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晚,被处罚人张X连与黄X展、陶X果、洪X在长铺镇工业街41号麻将馆打红中飞麻将。红中飞麻将是10块的底,胡牌后庄家再摸一张麻将,最大一把可以赢330元,最少可以赢120元。当晚洪X输2000多元,陶X果输1000多元,张X连赢300多元,黄X展赢3000多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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