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2067号

  被处罚人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06时许,违法行为人裴××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宿舍区××寓1栋单元302下楼,发现一楼楼梯下面有一辆粉色的女士自行车(喜德盛牌)未上锁,随后将该自行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天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