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8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现住湖南省 常德市汉*******。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1时40分,违法行为人杨×明知自己曾因饮酒驾驶被处罚,仍在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J×××××的小型汽车从太子庙镇出发前往常德市,其驾驶该车行至长张高速×××公里500米处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杨×的陈述和申辩 、证件复印件、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历史违法查询件、暂扣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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