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206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违法行为人黄X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自己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750001913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植物园支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27号)用于“刷流水”,单边流水合计35500元,其中涉及重庆市巴南区受害人胡XX因被电信网络诈骗转入的一笔14500元资金。
以上事实有证据: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4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