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迎丰)决字[2025]第0893号
被处罚人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至7月25日,违法行为人满**利用住在彭某云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XXX苑15栋1单元201室的时机,盗窃其家中2台空调挂机、2部旧手机、窗户铝合金、空调铜管等物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15日满**因盗窃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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