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二)决字[2025]第067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五强*******,现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
现查明:2025年04月21日至4月23日,在桃源县XXX内,唐XX等人组织推牌九赌博场地为他人推牌九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营利;同时唐XX在场内坐正方参与赌博,输赢较大。7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主动至浔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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