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协合所)决字[2025]第014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
现查明:张x玉为了带客方便进入景区,于2019年7月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找人花了人民币200元购买了一个伪造的导游证;2025年7月30日9时许,张x玉使用伪造的导游证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百龙天梯下站检票口旁的导游及VIP通道进入后,被索溪峪景区管委会综合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查获,该导游证经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鉴定为伪造的导游证。张x玉已构成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十一、1、(1)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