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87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便利店购买物品时,因贪小便宜,趁店员不注意时将一包价值100元的口味王槟榔塞进裤子内盗走,现被盗槟榔已被其吃完。案发后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主动退赔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另查,违法行为人刘*于2021年11月12日因盗窃罪被株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笔录、受害人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