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刑)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艾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疆霍城县兰干镇*******,现住新疆霍城县兰干镇*******。
  现查明:2024年1月,违法行为人艾孜***通过手机网络认识了叶文威,叶文威以30元每个的价格收购艾孜***的QQ号3个,后叶文威出租该QQ号给胡文静,胡文静再将该QQ号出租给境外菲律宾的诈骗分子,诈骗分子利用其中账号为1778205924的QQ号进行引流诈骗,导致我辖区事主张庆国被骗240万元。艾孜***通过买卖其手中的3个QQ号给叶文威共计获利100元。 综上所述,艾孜***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的行为。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艾孜***的行为违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系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的违法行为。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艾孜***的陈述、被害人张庆国的陈述、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叶文威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胡文静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涂培伟的供述、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孜***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