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陈)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陈家河镇仓*******,现住桑植县陈家河镇仓*******。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1时许,在xx县xx镇xx村xx百货店旁,姚xx因土地置换向覃xx索要2500元,覃xx表示不会向姚xx给钱,姚xx、覃xx二人便产生争吵,随后姚xx将覃xx推倒在地,覃xx手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1.(5)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因姚**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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