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铜官*******。
现查明:2023年10月10日00时29分许,在长沙市望城区XX大道地段,叶X饮酒后驾驶湘A01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72毫克/100毫升。经查,2014年05月26日20时04分,在长沙县XXX路与XX互通交叉口,叶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2019年11月08日13时50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大道,叶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经查,叶X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吊销,叶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在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证查询材料、酒驾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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