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廖×在桂阳县龙潭西路其经营的娃娃便利店(芙蓉兴盛便利超市)内,在明知欧阳×会、刘×等人(另案处理)所出售的烟酒有可能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欧阳×会、刘×盗窃所得的四瓶飞天茅台酒、四瓶金沙洞藏酒及六包和天下香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的陈述和申辩、欧阳×会及刘×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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