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粗)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粗石*******,现住湖南省江永县粗石*******。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粗XX镇村民李**通过“海鸥”APP,得知可以发短信兼职拿工资,于是通过手机号码编辑群发一百条诈骗短信,从中获利5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李**的陈述与申辩;2、微信收款记录;3、短信记录;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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