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不决字[2025]第0107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栗源*******,现住:郴州市宜章县栗源*******。
现查明因文XX喊罗XX帮忙在宜章县城拉摩托车回XX镇,罗XX于是叫了谭XX的一辆湘LXX78微卡帮忙拉摩托车。2025年07月15日19时许,谭X一人驾驶湘LXX78微卡来到宜章县XX镇XX花园小区自建房XX商行后面的楼下,将文XX说的两辆摩托车装上车,后将罗XX误认为是周XX的一台电动车(车主是曾敏)装上车拉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追回的被盗车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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