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牛)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3年02月03日15时许,永州市市场×督管理局将在工作中查处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罪名的犯罪线索移交给我局。我局受理该案件后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肖×志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7月在网上购买雀巢、爱他美等品牌的婴幼儿奶粉,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伪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永州市冷水滩区滨×壹号×栋1703室的家中将其从网上购得的婴幼儿奶粉进行分装生产并在网上进行销售,涉案交易金额40多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资料;违法人陈述与辩解,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于2023年04月2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人已经因伪造、变造、国家公文罪被刑事拘留12天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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