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琅)决字[2025]第188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琅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凌晨0时许,周X斌、周XX等人先后从安化县平口镇资江宾馆附近的KTV唱歌喝酒后准备回家时,遇到了正在琅塘镇苏新社区娄益医院附近的XX烧烤店吃夜宵的戴XX、伍XX等人便一同喝酒,周XX与戴XX在喝酒扯谈的过程中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斗殴。00时33分许,周X斌被打后从龙凤烧烤店拿一把菜刀与戴XX对打,周XX过来劝架时被戴XX用椅子砸了,周XX被打后用塑料椅子还击,00时35分许戴XX退至附近的渔乐圈夜宵店里面,周XX拿着塑料凳子在后面追,周X斌拿着菜刀跟在周XX后面,周XX拿着凳子砸戴XX,戴XX也拿着凳子还击,追上来的周X斌拿着菜刀朝戴XX身上砍,三个人扭打一会后被人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